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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人才公寓违规行为准则

成都市人才公寓租售管理办法中,有以下情况是会被收回房屋的,大家要注意啦!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第四十一条 先租后售人才公寓在租赁期间,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收回:

1.高端人才资格被撤销的;

2.购买其他住房的;

3.因工作变动离开本市的;

4.年度考核评价不合格的;

5.擅自将住房转租、转借他人或改变使用用途的;

6.累计6个月未缴纳租金或相关费用的;

7.婚前夫妻双方均以个人名义租赁人才公寓的,婚后应退出其中一套;

8.触犯法律并被刑事处罚的;

9.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租赁人才公寓情况的。

第四十二条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5年内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代管单位按原购买价格回购:

1.因个人重大疾病、家庭重大变故等特殊原因及由此造成的无力偿还按揭贷款等情形,确需转让共有产权住房的;

2.购买其他住房的;

3.因工作变动离开本市的;

4.自愿退出共有产权住房的;

5.擅自将住房转租、转借他人或改变使用用途的;

6.婚前夫妻双方各自以个人名义购买了共有产权住房的,婚后应退出其中一套。

第四十三条 购买优惠出售的人才公寓,自购房合同备案之日起2年内,人才购买其他住房或因工作变动离开本市的,须返还享受的购房款15%的政策性优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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